为加强学院培训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坚持厉行节约,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培训工作实行全院统一规划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制、超限审批制。培训经费由学院专项管理、总量控制,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二、工作要求
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学院事业发展需求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开展培训工作。各部门每年科学作好培训计划,加强培训管理,规范使用培训经费。
1.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确保培训学习效果和质量,加强对外出培训人员的管理,建立部门人员培训档案。专任教师要分期分批安排参加培训,努力进行知识更新和职业道德、教学能力的培养提升。系部原一则上对每位专任教师每三年应至少安排参加1次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的专业培训,同一年度同一专任教师安排参加的培训不超过1次(不含学院层面组织安排的培训),同一年度同一培训机构的同一培训项目安排参加培训人员不超过3人(上级安排的专项培训任务除外)。培训结束后部门应组织开展培训总结,推广新知识、新技术,分享培训成果。每学期结束前提交本部门培训工作总结(含培训内容、参训人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效果等内容)。
2.培训经费由学院控制和部门控制两部分组成,学院控制部分主要用于上级下达的各专项培训(如干部调训、国家、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哲社专项培训、新教师岗前培训、辅导员院审批。学院将形成当年学院培训计划印发给各部门。未审批纳
入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不能报销培训费用。培训计划一经学院审专项培训、创新创业培训等)和上级临时性布置安排的必须的培训任务以及院级学术技术带
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专项培训,经费在学院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部门控制经费由部门根据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等要素研究决定培训项目和参训人员,在学院分配给各部门的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3.各部门在选择培训机构和项目时,要本着就近、节约的原则,尽量选择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高校进行培训,各一部门应积极主动与本专业领军高校及正规培训机构对接,集中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从严控制社会机构培训项目。
4.各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当年培训项目和经费预算情况提交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完成当年培训任务,中途不得变更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和培训人员,如遇不可抗拒因素确需调整的,须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同意,但调整变更后不得超出原预算经费,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学院将按照上级要求加强检查,各部门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将作为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财经纪律
1.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严禁在学院分配的专项经费外的任何项目经费中列支培训费用。
严禁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严禁使用任何方式套取培训费;严禁超出审批的培训项目范围外的任何支出;严禁提前向培训机构预交不属当次培训任务的经费;七日之内的培训不得参加有额外经费支出的调研、考察、参观。
2.经费实行超限市批制。凡培训费超过每人每天800元或培训费总额超过,5000元的项目,将由学院组织进行项目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计划实施。
四、报销经费标准及报销凭据
1.住宿和差旅费用标准。培训期为1-7天的,住宿费不超过培训地差旅标准80%;培训期为7天以上15天以内的,住宿费不超过培训地差旅标准70%;培训期为15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住宿费不超过培训地差旅标准50%;培训期为1个月以上至3个月以内的,住宿费不超过培训地差旅标准40%。食宿自理的培训,培训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不发放伙食补助。全脱产的项目每学年住宿费用不超过6000元,不发放公杂费及伙食补助。
往返期间交通费和公杂费、伙食补助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天数包含不得超过1天的报到和撤离时间。
2.报销凭据。培训结束后职工本人须提供学院当年培训计划文件、培训机构文件、具体培训日程和培训内容安排表、培训费及差旅票据按程序签字报销。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岗在编及编外聘用人员(不含临工)。解释权属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