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四川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我们对2013年以来制定的《四川省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结合贯彻细化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制定了新的《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在执行《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四川省外国专家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以下简称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对外开放交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和短期出国培训团组(以下简称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出国人员按规定出国开展访问、交流、短期培训、投资促进、经贸交流等活动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的经费。
第四条 各单位出国团组应当坚持控制总量、保障重点、严审细核、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国规模,规范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总量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出国经费年初预算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规模,确保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出国经费预算总量在年度执行中不突破。
第六条 预算分配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与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行出国计划与经费预算联动审核控制机制,财政部门根据外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出国计划合理安排出国经费预算,并纳入各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可预留部分出国机动经费,用于临时新增的重要出国任务。
省级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省外事侨务办申报下年度出国计划;在财政厅确定的省级出国经费总控制数内,省外事侨务办审核确定省级单位下年度出国人员控制数;财政厅根据出国人员控制数审核确定省级单位下年度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省级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第七条 预算执行管理。各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硬约束,在批准的年度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团组。各级外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审批审核管理,实行任务审批与经费审核联动控制机制,由外事部门对出国任务进行审批,财政部门对出国经费进行先行审核,确保出国任务符合规定、人员控制数不突破,确保出国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符合规定、经费预算不突破。
第八条 预算调整管理。年度内各单位出国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执行中,各单位人员指标已全部使用但出国经费还有剩余的,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调整用于其他新增的重要出国任务。年度终了,各单位出国经费结余由本级财政按规定统一收回。
省级单位因临时新增重要出国任务,确需追加出国经费预算和出国人员指标的,应当提前1个月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出国任务计划和经费预算明细:
(一)有经费预算仅需追加人员指标的,向省外事侨务办申请,由省外事侨务办按规定审核办理。
(二)有人员指标仅需追加经费预算的,向财政厅申请,由财政厅提出经费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审批,经批准后追加出国经费预算。
(三)需同时追加人员指标和经费预算的,向省外事侨务办申请,由省外事侨务办商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审批,经批准后,省外事侨务办追加人员指标,财政厅追加出国经费预算。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出国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各单位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不得安排考察性出国。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四)各级外专、组织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外专、外事部门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国人员应当依据出国任务通知填报《派员单位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组织人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团组。《派员单位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报外事部门作为审批出国任务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经费实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6项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包括乘坐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和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乘坐飞机的费用。
(二)培训费,是指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城市间往来交通(乘坐除飞机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翻译、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团组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国人员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除航班衔接等原因外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应当购买往返机票(包括在一个国家城市间的往来机票)。
(二)出国人员的行程需按批准的任务执行。根据出国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乘坐飞机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报批时列明。未列入出国任务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乘坐飞机往来。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四)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国际航线飞行时间(按出境时间计算)和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飞行时间在5小时以内的,均应当乘坐经济舱;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六)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培训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4)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四)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培训费用开支的,按照本办法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五)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以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单间,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住宿费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5)和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并包干使用,可以发放给个人,也可以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住宿费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超出部分的30%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5)和在外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计算,并包干使用,可以发放给个人,也可以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其他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有关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实行出国经费财政部门先行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每一个出国团组的出国经费进行先行审核,财政部门先行审核意见是外事部门审批出国任务的必要依据。
省级单位应当在出国前1个月,向财政厅提交《省级单位出国经费财政先行审核表》(见附2),出国任务通知和《派员单位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同一团组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应分单位报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在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费先行审核并返给单位,由单位报外事部门作为审批出国任务的依据。无财政厅经费先行审核意见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章 支付和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国际旅费由出国人员或者所在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 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从严规范管理“双跨团组”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团人员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直接支付和结算。组团单位不得代收除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为参团人员代购机票。
第二十条 财政厅根据省级单位和市(州)财政部门的申请核定全省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各单位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购买外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出国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当提供完整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不得以整额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国际旅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等3项费用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出国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进行认真审核。
省级单位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须填报《省级单位出国经费报销单》(见附3),并提供《派员单位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外事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省级单位出国经费财政先行审核表》、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相关费用的有效原始票据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需从国内其他城市出境的,国内段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国任务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出国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从每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省外事侨务办和财政厅相互通报省级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每年年底之前,省级单位须向省外事侨务办、财政厅报送本单位年度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未报送的不安排下年度出国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任务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九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四川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三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省级单位每年11月底前分别向省台办、省港澳办申报下年度出境计划,省台办、省港澳办审核后汇总报财政厅作为安排出国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年度执行中,省级单位因临时新增重要出境任务确需追加出国经费预算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出境实行财政部门先行审核制度,无财政厅经费先行审核意见的,省台办、省港澳不予审批出境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实行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十五条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厅省外办省台办省港澳办《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13〕147号)、财政厅省外办《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14〕10号)和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1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