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实施的新个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按年实行综合汇缴清算,学院为工资薪资发放的代扣义务人,计财处每个月已将上月工资表应发数为个税计税依据进行了预扣个人所得税。
2021年1月将教职工2020年全年在我单位发放的所有收入减去符合规定的扣款(1.基数6万元;2.社保缴费;3.专项附加扣除;4.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在税务“携税宝”系统汇缴计算,计财处按照系统计算的应缴个税总额减已预扣数在2021年1月工资中补扣,本月不足扣回的部份将在二月工资中继续扣回。
特别说明:由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个税汇缴清算期,税法规定个人需如实申报上一年的所有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个税。我单位职工如有非我单位收入需本人进入“个税APP”自行申报,系统将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